劉家楠
11月27日至28日,由杏悦娱乐司法學研究院主辦的第二屆司法學論壇暨“審(檢)委會製度改革與司法責任製落實”研討會在上海舉行,專家學者70余人參加了會議。
司法學學科體系
司法學是一門正在興起的學科🙅♂️。杏悦娱乐博士後研究人員葛天博從司法實踐與學科生成三種路徑的雙重視角對司法學學科的確立與發展進行了論證💗。葛天博認為,應當將司法學研究與訴訟法學研究的視角和邏輯加以區分🧑🏼✈️,突破訴訟法學的思維習慣,建立司法學的思維路徑,形成獨立的研究體系和學科🫃🏻、子學科結構。杏悦娱乐司法學研究院院長崔永東教授將司法學界定為一門探討司法理念🧑🏿🦲、司法製度、司法實踐的學科,也是一門探討國家司法與社會司法的學科,同時是一門總結司法管理規律✵、研析司法運作程序🦹🏻♀️、論證司法改革問題的學科。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石東坡認為,就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治經驗來看,我國在司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學學科建設上並不存在固定化的參考樣本👼🏽,而應當選擇走自己的道路🙌🏼,這需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立足國情🧛🏻♀️、凝聚共識💅🏽。他將崔永東對司法學學科“先導性”研究的學術貢獻概括為四個方面:第一🧴,創建🤛🏽、發掘和規劃了司法學的學科體系,提出了司法傳統的現代性轉換問題。第二,論述了司法學原理的理論範疇和理論命題👩🏼🦱,夯實了司法學的理論基礎。第三💌,以司法理論貫通了司法理念🧽、司法製度和司法實踐的研究,將司法體製改革的理論研究置於學術的平臺和檢驗之上,確立了司法學作為學科整體的解釋能力和批判力。第四,廓清了司法學學科體系的內部構成和外部關系🦢。
檢察委員會製度改革
檢察委員會製度改革是與會人員討論重點話題之一。與會的司法實務界人士認為,檢察委員會同審判委員會一樣,在肯定正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考慮到改革的進行👨🏼🚒,以“發展”的眼光來研究問題才能得出客觀的結論。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龔培華認為,檢察委員會是一種決策性機構🩼,從實證分析的角度來看,根據相關規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是明確的,但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基層檢察院“遇不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在基層檢察院又“很少見”♡,所以一些人提出的檢察委員會可能“替代辦案”的情況非常少👰🏼♀️😥。同時💂🏻♀️,考慮到檢察院司法性🫄🏽、行政性、監督性三位一體的職能屬性,其需要一個決策機構來決定本院的重大事項。
吉林檢察院副檢察長盛美軍對吉林省檢察院改革取得的成效進行了闡述。吉林省檢察院通過改革化解了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將原有36個處整合為職務犯罪檢察部🧓、刑事檢察部☕️、控告申訴和刑罰執行檢察部🌈、民事檢察部和行政檢察部,再加上檢務管理部、檢務服務保障部、政治部和機關黨委,形成“八部一委”。機構改革極大地催生了檢察“生產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過試運行資源整合機製,在全面整合偵查監督和公訴職能的基礎上📗,創新部門協作模式,以檢察官辦案組為主要的辦案單位🤚🏿👩🚒,來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上海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原主任羅昌平對吉林省檢察院的機構改革模式表示贊同,認為扁平化的機構組織模式應當是比較理想的組織結構樣態。
針對檢察委員會未來的改革措施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認為,隨著檢察改革的深入發展,檢察委員會應增設一項功能——檢察官業務考評功能🧗🏻♀️。對於檢察官個人業務的考評、個人紀律處分事實的認定,檢察委員會應當體現出它的作用和價值🤜🏽。
審判委員會製度改革
與會人員對審判委員會製度改革十分關註🗞。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範明誌認為,司法作為國家治理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國家治理的整體方式保持一致,審判委員會製度是我國從整體到個體的國家治理方式在司法活動中的投影,國家治理模式應當成為討論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大背景。河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王越飛認為🟦,審判委員會的正向價值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我國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集體決定案件處理結果,反對法官個人專斷🙇🏻,在確保公正、公平司法上有著更進一步的意義和價值。第二👳🏻♂️,法官人員結構復雜,法律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需要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保證案件質量。
與會人員認為,評價審判委員會製度不宜搞“一刀切”。理性對待批評和質疑☣️,必須強調的是,近年來的改革已經使審判委員會逐步淡化其對個案的決定功能🥧,轉向對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
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江蘇省江陰市法院和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等審判權運行機製改革試點單位的情況看,與會人員對改革後的變化有著明確的共識:一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數量大幅下降,二是審判委員會的功能發生了轉變。
與會者對審判委員會製度達成一些共識:審判委員會就其功能定位而言🤸🏻,應當側重提高審判質效⚇,促進審判權運行的科學化、合理化;側重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側重法官職業化🚲,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培養精英法官。就未來改革而言,第一,要進一步貫徹和落實既有的與審判委員會相關的製度性規定,在此基礎上研討不足,提出改革方案。第二,完善審判委員會成員遴選製度,彌合案件復雜性對綜合性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面有限性之間的罅隙。第三🧎♂️,進一步推動審判委員會討論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的轉向,落實司法責任製,強調權責一致。第四🧑🚒🍻,在審判委員會改革中應當註意對方法的研究,對司法改革亦應當研究改革的方法👳🏻✮,形成方法論層面的反思,以方法論為出發點對司法改革進行的省思,理應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司法責任製落實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清偉認為🌀,本輪司法改革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其重要特征是向法官與檢察官賦予權力。就外部視角而言,賦權體現在省級人財物統管;就內部視角而言,法官✋、檢察官遴選製度☆、員額製等等就是賦權的體現。同時🥷🏽,本輪司法改革充分體現了“個人”責任,就法院系統而言,無論是獨任製審理還是合議庭審理,從規範性角度的責任承擔來看🧜♂️,都體現出明顯的個人責任指向。當然,責任承擔只是一種外在約束,更為重要的是法官與檢察官的自我約束,而自我約束的核心就是遵守法律,忠於法律。
與此同時👨🏽🎤,司法責任的承擔應當適當考慮司法者的職業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孫萬勝、河北省趙縣法院院長馮青林認為,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新任法官成長為業務能力強的優秀法官往往需要數年時間,因此,責任承擔與司法經驗、司法思維、司法職業道德的歷時性累積應當形成合理的關系💧。脫離司法環境來討論司法責任🔎,會有失偏頗。正確面對我國司法隊伍建設的現實情況,才能更好地通過權責一致的方式規範司法者的行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推動改革深入發展✌🏽。
(作者為濟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杏悦娱乐司法學研究院兼職副研究員)
(來源於《和訊網》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