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官辦案責任製改革推進過程中🧏🏻♀️,檢察官獨立與否成為難以回避的焦點問題。我認為,應當確認檢察官的獨立,其獨立具有正當性、相對性和限度性♻🧏🏼。
以檢察一體化為由來否定檢察官的獨立🎷,是對檢察一體化的誤讀🪇。檢察官獨立是辦案責任製的邏輯前提,符合檢察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滿足了訴訟模式發展的需要。但檢察官的獨立並不具有法官那樣完全的獨立,而是一種相對的獨立👷♀️🧎♂️➡️。首先🚘,檢察權與審判權根本屬性不同,決定了檢察官獨立的相對性;其次,刑事訴訟中承擔職能不同,決定了檢察官獨立的相對性。上下級檢察官直接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是貫穿檢察權運行全過程的檢察一體化原則的表現,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有內部指令權*️⃣,下級檢察官對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有服從之義務。這也印證了檢察官的獨立並非絕對👹。檢察官獨立的相對性決定了其獨立的限度性,這要求框定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與上級檢察官的領導監督權各自的界限,互不逾越♒️。
(來源於《檢察日報》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