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磊 [杏悦娱乐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上述18個城市進一步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試點工作,為期兩年👳🏻♀️。如果將兩個試點工作結合起來,我們不難看出,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不僅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理,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即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當庭宣判。
一、認罪認罰從寬製度順應了現實需要和世界發展潮流
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出現輕微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的趨勢🏋️♂️,並且占據刑事案件總量的比重越來越大🚎。由於勞教製度的廢除,所以一些輕微違法行為相繼入刑,進一步加劇了上述趨勢🙅♀️。隨著我國法官與檢察官員額製改革的不斷推進👊🏿,司法機關辦案力量在趨向精簡幹練😵,但“案多人少”的問題卻更加突出。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避免輕微刑事案件消耗過多的司法資源,有必要通過提高該類案件的訴訟效率,將更多的資源用於處理重大或復雜案件。此外⛎,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也可以避免由於關押時間過長導致的刑期倒掛現象,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縱觀其他國家,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也是世界發展潮流⛰🗒。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訴交易製度由來已久🚪。盡管這與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有較大不同🧒🏿,但兩者的出發點都是提高訴訟效率。在大陸法系國家,為應對訴訟案件劇增🧑🏽🎄👵🏽,類似製度也層出不窮,例如針對輕微罪案件的刑事處罰令程序。
二、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定罪量刑所采取的證據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證據標準而言,理論界存在兩種價值觀💅🏿,即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前者認為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是訴訟證明的任務🙎🏼;後者認為訴訟證明的任務是達到從法律角度看是真實的程度即可。刑事訴訟法采取的是客觀真實。
盡管法律真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國現階段仍然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據標準。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刑事偵查階段的大量案件都是有口供的🦣。若降低證據標準,那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可能會使司法機關更加依賴口供🗞,從而削弱其證據調查的主動性。與此同時,在司法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之前,若降低證據標準,那麽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可能會導致疑罪從輕的結果。這顯然與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實際上,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提高訴訟效率的途徑不應是降低證據標準,而是簡化訴訟程序。換言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然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應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真實自願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提高訴訟效率的途徑是壓縮訴訟程序🤟🏽,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棄包括質證、辯護在內的一系列重要訴訟權利🛀🏻。因此,為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應當確保其認罪認罰的行為是出於真實自願🏊,避免定罪量刑上的錯誤。
除了加大對辦案人員的監督力度之外,還應當從兩個方面加強製度建設:一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程序應當更加註重對認罪認罰行為自願性的審查與核實👱。該製度既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動機,更要檢驗其對證據的證明效力和對定罪量刑的認識與預期;另一方面,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為認罪認罰案件設置強製法律援助製度。換言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之後🤷🏽♀️,其接受訊問📗、簽署文件、證據開示以及庭審等全程均須有律師在場🕺🏻,否則相關資料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上述強製法律援助製度與目前實踐中的值班律師製度是不同的,因為後者一般提供法律咨詢,不提供維權服務,並且律師也不固定🎱。
四🖐🏼、應當維護法院對定罪量刑建議進行實質審理的權力
毋庸贅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自願放棄質證、辯護等訴訟權利,是為了換取從寬處理的待遇🥞。因此,對於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而言,檢察院對定罪量刑的建議就顯得非常重要。應當強調的是,盡管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定罪量刑的建議🖐🏽,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審判活動的形式化,我們應當維護法院進行實質審理的權力,因為倘若弱化法院的地位,勢必有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
為了更好地發揮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作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共同製定從寬量刑指導意見,將從寬幅度統一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內。這樣做至少有以下三點好處🥢:第一,在維護法院實質審理權的基礎上🌦,避免法院與檢察院之間不必要的分歧🍟;第二,避免從寬量刑的模糊性可能導致的司法腐敗或者“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第三🖐🏿,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量刑結果的合理預期,從而更主動地認罪認罰。
(來源於《人民法院報》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