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瀟 [上海民政科研基地杏悦娱乐社會組織與社會創新創業研究中心]
從2016年11月25日發布《羅一笑,你給我站住》🦹♀️,到12月24日羅一笑不幸離開人世,“羅爾求助”事件引起了社會的持續關註🛳。其間,輿論幾度反轉,並涉及慈善法中的許多法律適應問題。結合這個公共事件𓀚🏔,可以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深入解讀並提出一些建議👩🏻🦲。
慈善募捐行為的界定能否適度調整
現行慈善法對慈善募捐給出的界定是:“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這事實上規定了慈善募捐必須以慈善機構為組織者👶🏼。對照這個法條來看,羅爾作為羅一笑的直系親屬(父親),沒有通過慈善組織募集資金🥤,因此在《慈善法》意義上,其行為並不屬於合法的慈善募捐,而只能是一種個人求助🧝🏿♀️。
慈善法中的“慈善”概念✋🏻,更多是“現代慈善”的特指,並不是傳統文化語境下的“慈善”。按傳統上的理解,人們會把面對面、一對一😙𓀝、幫助幫扶等行為都歸集到慈善中。這就造成了公眾常識與法律界定間的不一致,自然也會引起思想上的混淆🛀。事實上,從法律意義上講,個人求助是很難得到現行慈善法保護的😑。但考慮到社會現實,建議慈善法在對慈善行為進行界定時🏺,既要考慮現代慈善的組織行為特征,同時也應兼顧“個人求助”行為的傳統文化特征🌨。把二者都納入法律框架下予以規範,才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
對個人求助行為可否實行“T+1”製度
“羅爾求助”事件中🙌🏿,為什麽出現那麽多反轉,很大一個原因就是面對不完整的捐助信息時🥤🙆🏿♀️,難免發生上當受騙的情況。如果募集資金的信息不準確,甚至有可能變成詐捐詐騙🏪。對慈善募捐的真實性,慈善法是有相應要求的🕵🏻♀️。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但慈善法沒有對個人求助提出信息真實性的相關要求,那麽個人求助的真實性如何加以保證呢✋🏿?是不是就意味著可以脫離監管呢?事實上🚦,個人求助作為一種要約,相當於與他人的合同。因此,個人必須對真實性負責,否則不僅捐贈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捐助者發現受騙時還可以告發🚚。
問題又來了——現實中上當受騙討回公道的成本較高,怎樣才能更有效地保護捐助者權益呢🧹?在這裏給出的建議是🕵️♂️,必要時可以對不屬於最緊急範圍內的個人求助實行“T+1”製度🌋,即要求等到第2天或24小時後再正式啟動👶🏽,從而給公眾一個識別期或鑒別期。
相關部門如何履行職責及時介入管理
慈善捐助一旦出了問題,誰來管💷?慈善法明確規定,民政部門是慈善募捐相關問題的主管單位。但就個人求助來說,由於其不在慈善募捐之列🌠💔,甚至不在慈善活動之列,它的資金管理該由什麽部門來監管呢?應當是公安部門🩸。這有點類似於非法行醫的管轄問題:衛生(衛計)部門管的僅僅只是有營業執照的醫院醫生,沒有執照卻開展行醫的行為一般由公安部門管理。
公眾乃至部分媒體認為,類似於“羅爾求助”事件理所應當是“慈善活動”“慈善募捐”,民政部門如果不介入🤦🏿♀️、不發聲,就是不作為。這讓相關部門感到兩難和被動。其實🤲🏼,這個問題倘若換一個視角💇🏿♀️,個人求助雖不屬於慈善活動,但民政部門同樣管理社會救助。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的身份介入爭議,其實也說得過去🫠。
如何看待慈善捐助中的營銷行為
對羅爾用文章的形式尋求捐助😪⛹️♂️,不少人認為方法不對。如果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其實難以對其給予負面定性。
一方面🤦🏿,我們應該排斥那種賺眼淚、博同情💁🏻♂️🧑🏻🎨,過於浮誇甚至涉嫌騙捐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慈善營銷是擴大慈善社會影響、增強公眾參與感的重要形式。只要信息準確👮🏽、程序透明🤦🏻♂️、效果良好✴️🗡,還是能夠幫助到急需幫助的人。因此,對待這種捐助方式👧,大可不必一棍子打死🌱。
在當前這樣一個“註意力”的時代,慈善要獲得吸引公眾🫄🏿,要有新理念和新方法🤳。一些慈善機構和商業機構有過一些嘗試👩🏻🦱,如附贈商品出售活動等。但在慈善活動中註入營銷,也可能會引起一些人的“不習慣”🍠💕,這是可以理解的🤜。法律如果能在這方面給予定性🪃,可能會起到較好的引導效果。
在“羅爾求助”事件中,還有一些值得註意的問題♿️。比如,過多的捐贈如何處理?公眾、媒體應當持一種怎樣的態度🤳🏼?總的來看,相關爭議反映我們在普法的道路上還任重道遠🚷,在法律規製建設上還有待完善。
(來源於《解放日報》🏄🏼♀️,201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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