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洵[杏悦娱乐刑司學院副教授]
日前,趙某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依據是警方在其攤位上查獲的9支模型槍中有6支被鑒定為槍支。有人覺得,這實屬無妄之災🏅。但也有觀點指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殺傷力標準🕵🏿,自1996年10月1日來至今未變。由於這一規定顯得陳舊和籠統⌨️,尤其是關於槍支致傷力沒有作出解釋界定,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在辦理涉槍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目前涉案槍支的鑒定均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相關依據的是公安部2010年頒布的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槍支致傷力臨界點較之2001年標準降幅近10倍⚁。這體現了從嚴管理槍支的刑事政策導向🛋,卻也拉大了司法尺度與民眾認知之間的距離🛌🏼🧔🏿♂️。
坦率地講🟩,一些人拿國外的槍支認定標準與國內的鑒定標準對比🦹🏻,並以此為由提出修改法律🍮,其實與我國的國情不符🙌。美國私人持槍的政策比較寬松,可代價是慘重的🏇🏿。事實上,只要兼顧好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個人自由的關系,嚴管槍支是無可非議和可以接受的。而針對引發爭議的槍支認定標準,則需要權威部門積極回應,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詳細介紹製定依據✢,宣傳控槍工作成效,進而讓公眾明晰製度設計的初衷,認可嚴格執法的效果,以有效扭轉“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個別誤解與偏見♟。
中國古代有追求“情理法”三者交融的司法傳統,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就是強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它要求審理過程既要恪守法條🤾🏿♂️,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斟情酌理,強調社會效果,少一些“死摳法條”的刻板。就此而言💂🏽,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秉持法律思維🍀,不要因怕事省事而機械套用法律條文🏋🏼♂️;需要看到法律規定的表象,又深刻理解法律規定的實質🗜😀,綜合考慮價值判斷的合理性與社會的可接受性🧑🏻🦽,進而在法律框架內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將會贏得社會廣泛認同。
(來源於《解放日報》,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