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月19日電(張琴)近年來,上海不斷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了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製。“一處違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機製的初衷是通過建立誠信“黑名單”為失信人戴上“緊箍咒”,但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勢頭。為此🧛♀️,金可可代表建議,“合理裁量”🏧、關聯適度、分級信息🧏🏼♂️,規範聯合懲戒機製👉🏿。
圖為金可可代表接受新華網采訪。新華網許超攝
“合理裁量”關聯適度
可聯合懲戒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另一種是法律雖未作明確規定,但有關信用信息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範疇的情形🤶🏿。
金可可代表認為🤛🏿,前者依法實施即可,無需“裁量”🔂;而後者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是否予以聯合懲戒時🙈😭,就應註意合理範圍。尤其是要考慮違信事件和行政行為的關聯度問題⛳️,比如申請人有打架被行政處罰的記錄,原則上不能因此拒絕其從事經濟活動的審批或許可,又如企業有逃稅現象的,不應影響商標專用權的授予。他建議各行政機關應製訂並公布每一類行政行為所需要考量的具體社會信用信息事項👩🏽🦰。
標準製定信息分層
“在信息共享時,需關註適當性問題,保障有關主體的信息自決權。”金可可代表表示,各部門🧝🏿♂️、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互通🧘🏿♀️,是實施“一處違信🛺、處處受限”聯動機製的前提👨🏻🦽➡️🏋🏽♂️,但應註意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的信息自決權的保護。
“首先🫶🏿,各部門🦌✋🏻、機關不宜將自己因職權而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與市場經營主體共享🧛🏿♂️。其次,各部門、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互通,也應有適當性,不能是所有部門都可以掌握公民的全部信用信息🔢,也不能一個部門內所有崗位人員都可以獲取。”
他建議借鑒有些國家將政府部門區分信息層級的做法🏃🏻♀️,製訂標準和程序🖖🏻,高層級部門可以掌握的信息完整度要高於低層級部門。而在部門內部,應設專人專崗負責信息查詢,並建立部門內的查詢記錄製度,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風險。
(來源於新華網,201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