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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製日報】趙智勇🚣🏽:行政法中的普遍法律原則——阿拉謬案的蝴蝶效應

    發稿時間👃🏻:2017-01-27瀏覽次數:337

      

     趙智勇 (杏悦娱乐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構並非至高無上,它要遵守法律,其權限還被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這限製其中一部分來自政府自身以外的機構,其中一部分則是內部自身的約束✥🦸🏻。

      普遍法律原則就是這後者最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暗含於19世紀末期的判例中,由二戰之後的阿拉謬(ARAMU)”案正式提出,之後以雨後春筍般的速度發展開來。

    小起因 大效力

       194454,法國國家解放委員會的一紙處分不僅終止了警長阿拉謬的職權,而且還沒有賦予其任何撫恤金和津貼。阿拉謬對此裁決一無所知,因而也無從對此裁決做出任何的辯護行為。

      為此,阿拉謬以在以沒有得到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情況下作出的處分是不合法的裁決為緣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了一紙訴狀🐦。19451026,最高行政法院認可了阿拉謬的理由,並裁決到:“根據在沒有法律文本情況下而實施的普遍法律原則,任何處分不得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有效辯護的情況下作出。

      其實,辯護權這一普遍法律原則早在最高行政法院194454日的寡婦特隆皮耶-格拉維埃一案中就已有定論,只不過在此案件中法官並未對法律隱晦的部分進行解釋和提出普遍法律原則的概念,而是直接認定了辯護權的原則🥅。

      法官這種從法律中提取原則並實施於類似的案件的技術在阿拉謬案之後越來越完善,因此普遍原則也不斷的增加。例如,1948625,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了行政法規無追溯力的原則,195139日認可了公用事業面前人人使用平等的原則等。

      幾十年來,普遍法律原則並未因為數量眾多而停止增加。21世紀之初,法國還於20031212日和200559日分別確立了規章條例必須公布和行政機構不可實施不合規定的法規等原則。

    法治的體現是發現而不是創造

      普遍法律原則是由法官確定的不屬於法律和法規的非成文原則。由於《法國民法典》第5條明令禁止法官通過確立一般規定的方式對其審理的案件作出判決。

      因此,法官只是孟德斯鳩筆下立法者之口”,只能對現存的法律進行解釋。普遍法律原則雖然也存在於法典化的民法之中,但是並不占據一席重要位置。

      然而,對於行政法來講,它卻舉重若輕,這是因為行政法缺少一些針對行政行為的一般性法律和法規,所以這便要求行政法官從實施的法律發現一些對行政機構具有強製性的原則👩🏽‍🍳。

      如此,普遍法律原則用法國著名行政法學家勒內·夏普的話來講,是一個時代法律意識和法治的要求。因此,普遍法律原則能夠實施於行政領域,其源泉必須是法律位階高於行政行為的一些規則或者價值🚴‍♀️。換句話說,普遍法律基本原則是從現行的法律、國際法甚至是憲法以及其他的一些價值中發現的。

      普遍法律原則或多或少的與1789年《人權宣言》和1946年《憲法》前言有所相連,例如公共事業的連續性原則就源於後者👩🏻‍⚖️。另外,普遍法律原則還可以來源於政治或者社會倫理價值,1964414日南方航空公司案對於公正性所確立的禁止不當致富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亦可從國際條約中發現普遍原則🙌🏽。198841日的裁決中,最高行政法院從1951年《日內瓦難民公約》中確立了避難者的普遍原則🫵🏽;199895日的法國綠色和平組織案,則從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中歸納出了風險預防的原則。

      行政法官還可以從法律規定的特別實踐中發現普遍法律原則,而這種發現並不局限於行政法律。例如,1973,最高行政法院便從《勞動法典》中歸納出了不得因產假而辭退事業單位員工的原則🚶‍♂️‍➡️。

      普遍基本原則涵蓋的範圍廣泛,解釋了不同的領域的法律和規章製度,由此普遍法律原則的法律性質和權威問題也被提了出來。

    價值的多樣與權威的統一

      普遍法律原則對於行政機構具有強製執行力🙎‍♂️。凡違反普遍法律原則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造成損失的,也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可見,普遍法律原則具有人為法的效力🥗。普遍法律原則的這種權威獨立於任何形式因素,即便沒有書面文字,也必須執行🌤。這一點在1959626日顧問工程師工會的裁決中得到了明確的認可🧎‍♂️。在裁決中,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任何行政機構必須遵守從憲法前言中歸納出的普遍法律原則,即便不存在相應的法律文件。可見,普遍法律原則針對的對象並不是行政行為本身,而是行政機構。

      因此無論是普通的行政行為,還是《憲法》第37條規定的自主條例,只要行政機構在製定之時,都必須遵守普遍法律原則。

      普遍法律原則的權威毋庸置疑,但是,它作為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淵源來說,其法律價值地位卻隨著1958年憲法的實施而產生了不確定性✧🫖。

       1958年之前,法學家們基本認可普遍法律原則具有法律的同等效力。但是,1958年的《憲法》第37條自主條例的存在,似乎無法再繼續認可普遍法律原則的法律性質。如果政府不必一定遵守這一原則,那麽無限的權力似乎損害了法治的秩序。

      隨著1959年顧問工程師工會的裁決,部分學者提出了普遍法律原則在今後將會有憲法效力的觀點。但是,有些法學家,例如,勒內·夏普卻提出了普遍法律原則具有低於立法高於行政法規的價值觀點。

      實事求是地說,無論普遍法律原則的性質如何,都不會影響它們在行政法規前的權威。任何人都不能推諉不識法這句法國格言對行政機構而言同樣具有效力,普遍法律原則以行政部門的自律來保障被治理者的權利,體現了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

    (來源於《法製日報》,20171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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